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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0件全民国防教育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新华网

3. 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 拆除超高建筑 系统治理

针对辖区内存在侵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军地检察机关以军地防护长效机制开展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级政府履职,推动多部门协同整改,拆除超高建筑物,规范鸽子饲养,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统筹地方建设发展与国防安全保护。

某军用机场承担重要飞行训练任务,随着周边城镇和工业开发建设,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陆续出现净空保护区升降带部分建筑物超出限高,端净空区电力铁塔未设置航行障碍指示灯,周边村民长期放飞散养鸽群,因涉及村民生计依赖养殖等民生问题,导致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严重威胁机场净空安全。

2024年10月14日,某市检察院收到解放军某部队移送函件,反映军用机场净空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地方政府长期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安全隐患未能消除,部队函请某市检察院协助处理。

某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鉴于涉案区域属于涉密军事场地,某市检察院依托军地协作机制联合某军事检察院共同调查。经实地勘验、调取书面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方式查明:该机场西南端净空区山体建有7座高压输电塔,与跑道高差约290米,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安装夜间障碍警示灯;跑道西侧、南侧分布十余处村民二层民居,距跑道不足百米,层高均为6米左右,位于飞行升降区内,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要求加装低光强红色航行障碍灯,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存在影响战机夜间起降安全的隐患;跑道东南侧某水泥厂建有25.25米高烟囱,超过内水平面的限高。同时机场周边居民饲养鸽子,鸽群常在机场上空盘旋,多次发生撞机事故,严重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经查,部队曾多次书面向某县政府反映相关问题,但该县仍未落实净空区内建设项目军地双审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某县政府对辖区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超高建筑、障碍物标识和非法饲养禽类负有法定监管职责。2024年11月13日,某市检察院与县政府进行磋商,并邀请军事检察院、部队及相关企业就各自诉求充分陈述、说明,充分听取意见,破解群众、企业利益与国防安全冲突难题。2024年11月15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2025年1月2日,某县政府书面回复称,已经将水泥厂废弃烟囱拆除,为30处民居和7座电塔加装110盏夜间航空标识灯;健全净空区建设审批机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书面征求部队意见;完成肉鸽收购420只、赛鸽搬迁1830只,与养殖户签订禁飞责任书,落实赛鸽赛事提前报备制度,推动个案整改转向系统治理。案件在某后勤部要求期限内全部整改到位。

2025年1月23日,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涉案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机场净空安全通过了某后勤部的验收,国防军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某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检察机关针对涉密军用机场净空监管难题,依托军地检察协作机制联合调查取证,有效破解涉军公益诉讼取证监督瓶颈,形成可复制的涉密军事设施保护办案模式。同时依法厘清县级政府净空保护属地监管法定职责,精准纠治地方重建设、轻国防,履职碎片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由被动整改转为主动履职,夯实基层国防治理基础。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跳出个案整改思维,推动建立军地联动、常态排查、源头管控、普法共治的长效防护机制,堵塞监管漏洞、防范隐患反弹。

4.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事秘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事秘密安全 军事科研单位 军地协作

针对长期威胁军事秘密安全的违法建筑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依托军地协作机制,推动历史遗留难题系统治理,有效消除军事秘密泄露隐患,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某军事科研单位周围山坡上陆续出现11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紧邻该单位围墙,所处地势高于围墙,形成居高临下态势,为窥视该军事科研单位内部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对军事秘密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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