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某市检察院收到某军事检察院移送的涉案线索,经研判,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某市检察院、某军事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走访、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调查方式查明:自2018年起,部分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陆续私建11处违法建筑。其中,3处违法建筑系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住宅;8处违法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系村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随着部分村民将违法建筑用于对外出租等经营活动,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军事秘密泄露风险持续上升。对此,某军事科研单位多次向驻地镇政府反映,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但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负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根据《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有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涉案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驻地镇政府负有违法建筑防控、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2024年11月29日,某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清理整治涉案11处违法建筑,恢复涉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议驻地镇政府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规范村民农业生产作业,保障国防军事安全。
2025年1月15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针对3处非法占用土地的住宅,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59.38平方米。1月16日,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书面回复称,针对8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1月21日,驻地镇政府回复称,按照年度民生工程安排,已筹集资金104万元,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建成11处功能性活动板房,并完成场地硬化及道路修缮,既规范又方便了村民生产生活;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和镇村干部入户动员50余次,开展政策宣讲,协调解决实际困难。2月26日,11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租赁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外来租住人员已清退。其间,某军事科研单位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确保在军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施工。2025年3月,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邀请某军事科研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确认11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土地全部恢复原状,军事秘密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2025年5月13日,军地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军事安全保护需求,会同某军事科研单位构建军地协作检察服务机制,开辟涉军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强化军地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办案,实现行政监管漏洞与安全隐患同步发现、同步研判、同步治理。
军事秘密作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防护效能直接关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和新时代强军目标实现进程。针对军事科研单位高度保密安全需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优势,通过创新“司法监督刚性约束、行政协同精准施策、军地协作优势互补”工作模式,以法治手段破解军事保密特殊要求与区域民生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御、从单一管控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切实筑起军事秘密安全法治屏障。
5.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履行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军事秘密安全 监控电子摄像头 军地检察协作
针对村民、企业等在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违规安装监控摄像头,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风险隐患,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有效消除泄密隐患。同时,坚持双赢共赢理念,做好群众释法说理与合理需求保障工作,实现国防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某部队进出营区的必经村庄道路上,有村民、企业、机关等安装的监控电子摄像头30余只。监控电子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监控电子摄像头均连接互联网,存在部队行动情况被网络传播或窃取的重大风险,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
2024年5月,某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次月,某部队向驻地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反映线索。基层检察机关上报线索后,某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案涉区域位于军事管理区周边,内设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军事设施,属于需要保护的军事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负有法定监管职责。鉴于该县未单独设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本案由市级院管辖更为适宜。经层报省检察院同意,某市检察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