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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0件全民国防教育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新华网

某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信鸽比赛规划的飞行路线与机场净空区重合,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赛鸽俱乐部所在市的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作为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对信鸽赛事活动负全行业监管职责,具有赛事路线审批、协会俱乐部管理等职权,是督促调整路线、从源头保障净空安全的行政监管主体。2024年7月,某市检察院向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净空安全隐患。2024年9月,体育局书面回复称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10月,某市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查明2024年9月仍有约6000只信鸽经过某军用机场,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因信鸽赛事活动受季节性因素影响产生的客观原因无法准确判断整改是否到位,遂于2024年10月中止审查。

2025年3月,信鸽赛事活动启动,某市检察院恢复审查,持续跟进监督发现,体育局整改方案参照民用机场标准制定,未达某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特殊要求,信鸽仍持续飞入机场威胁净空安全,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系体育局所在地某区法院,某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将本案移送管辖法院对应的某区检察院办理。

2025年7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体育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消除信鸽比赛活动对某机场净空安全的影响。法院审理期间,体育局认为赛事已向信鸽协会备案,不应由其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体育局仅对“赛事”有监管职责,对未纳入赛事管理的信鸽饲养、训放等活动无监管职责。某区检察院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回应:其一,向信鸽协会备案属于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不能替代体育行政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承担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等的规定,体育部门与协会系监管与被监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故其对信鸽活动具有监管职责。其二,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的《信鸽赛事办赛指南》等文件,证实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信鸽协会、俱乐部开展的信鸽赛事活动属于体育活动,信鸽赛事与日常训放、饲养等活动不可分割;俱乐部未备案而进行的信鸽活动,同样具备体育竞技属性和社会公开性,属于体育活动,体育部门不得以监管对象未依法登记、备案为由免除监管职责。经多轮释法说理,体育局认可其监管职责,愿积极整改。

2025年11月,体育局提交调整后的两条信鸽飞行路线方案。2025年11月28日,再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军事检察院、部队、信鸽领域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和论证。经评估,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两条拟调整路线中一条符合安全要求,可正常飞行;另一条飞行路线需通过军地监管联动报备机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飞行。

2026年1月14日,某区法院、某区检察院及某军事检察院赴某部队,就体育局整改情况听取意见。某部队反馈整改成效明显,截至2026年3月,无大批次赛鸽飞入机场,认可体育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了机场净空安全。同月,某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26年8月,某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某部队反馈已无赛鸽飞入机场,净空安全得到持续保护。

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增强监督效能,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一是深化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针对净空保护涉及多行政区划、监管主体分散的特点,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移送线索,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强化审前调查取证的便利性和督促履职的独立性。二是准确界定监管职责边界。行政机关对主管行业负有全面监管职责,不以监管对象是否登记备案为条件,行业自律不能替代法定监管职责。三是坚持军用机场特殊保护标准。履职标准须与军事设施特殊保护要求相匹配,参照普通民用机场标准制定的整改方案不足以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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