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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监护缺失,谁来“兜底”

中国新闻网

今年7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与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发布了《江宁路街道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试行)》,要求居委会收到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申请后,要向被监护人确认其真实意愿,通过社区民警、楼组长、邻居、社区医生等渠道核查申请人身份。在判决生效后,也要定期回访,发现履职不当、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成为阿尔茨海默病母女的监护人后,大上海城市花园居委会在社区内开展了多次普法宣传,希望通过推广意定监护,帮助监护缺失风险的老人早作安排。记者了解到,该社区今年已经有1例成功完成意定监护的案例。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月14日,北京市第一例公益意定监护协议在东城区签署。76岁的王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独子和老伴都去世后,她一直独自生活。她接受采访时说,自己想要办理意定监护源于一次入院治疗,护士让家属签字,“我说我自己有行为能力,我自己签,(护士说)不行,家属签字。后来实在逼得无奈,我说我没有家属,我就孤身一人,(护士)用那种异样的眼光看着我。”她之后经常做噩梦,“梦到我病入膏肓,甚至死去的场景都特别悲惨”。通过沟通后,她选择外甥作为意定监护人。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科长刘丽鑫介绍,东城区的意定监护公益服务项目依托智慧养老慈善信托资金,引入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专业社会组织,为每个街道2-3名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方案指导、协议起草等服务,“推动老年人监护事务前置谋划、提前安排,有效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社区居委会陷入被动局面”。

刘丽鑫告诉记者,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监护组织属于新生事物,未来需要上位法指导和成熟的监督机制。

然而在基层推广意定监护的过程中,像王女士这类接受度高的人数较少。一位上海徐汇区的居委会书记告诉记者,“一些失独家庭对于这个话题较为抗拒,而且意定监护需要一定费用,他们觉得自己的退休金也不高,身体还好的情况下让他们考虑这个问题,可能接受不了。”

另一方面,居委会担心意定监护会打破原有的家庭秩序。一位上海静安区的居委会书记告诉记者,有些居民会把监护权和继承权绑定在一起,老人因为和子女一时的不愉快选择了非亲属监护人,后续财产继承也可能引发家庭矛盾,“我们对于居民的引导还是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照护为主”。

但一些律师和公证员认为,这并非拒绝老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高明月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上海一位88岁独居老人,其儿子和老伴都已经去世,附近的水果摊摊主照顾了老人近10年,于是老人将水果摊摊主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并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水果摊主。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妹妹和其他亲属不满意遗产分配,双方对簿公堂。

高明月告诉记者,亲属质疑老人在签署协议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好在公证过程录音录像很清晰,老人谈了两三个小时,头脑很清楚,回答也很清晰”。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这起案件的判决,让更多法律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了信心。”高明月说。

为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同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各地民政部门鼓励居(村)委会参与到意定监护的监督中。今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指引》中强调,居(村)委会见证时应核验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证书等资料,确保老年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高明月认为,上海市民政局印发这一指引的初衷,和民法典中要求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时需要居(村)委会出具同意的思路相呼应,“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阶段(居委会)作为见证,也是让居委会向前一步,提前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前期吹哨’,而不是到了老人权益受侵害、无人兜底时,需要自己‘下场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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