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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生生”思想要义及其民本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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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尊重生命”的要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一,对所有生命给予尊重。儒家认为,一要尊重所有生命,二要尊重生命的每个方面,而且没有高低之别、轻重之别,但凡生命都必须尊重。孔子非常重视人的自由与权利,主张尊重人的意愿,反对强人所难,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礼记》云:“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哪怕是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也有他的尊严,更何况富贵之人?对儒家而言,人之生存权利需要尊重和保护,荀子说:“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无论贵贱贫富,都必须被尊重和保护。其二,精神生命高于肉体生命。在儒家看来,精神生命优先于肉体生命,特别是人格生命,被视为至高无上。孔子认为,在仁义与肉体之间,仁义更应得到崇尚,“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也主张道义优先于肉体,“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王夫之继承了这种观念,“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认为在“生”与“义”之间,“义”更可贵,人格生命高于肉体生命。其三,必须平等地尊重生命。儒家提倡宽容与平等意识,而不是毫无原则地尊重生命。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即便是观点存在差异,也要给予尊重,从而和平共处。孟子强调君臣之间的平等意识,认为君臣应该彼此尊重,“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为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他还反对草菅人命、滥杀无辜的行为,“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程颐则认为民众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可明也,不可愚也;民可教也,不可威也;民可顺也,不可强也;民可使也,不可欺也”。儒家对百姓生命的尊重,贯穿于尊重自由、不分等级、尊重生存权利等基本原则之中。精神生命与人格生命既被置于肉体生命之上,则百姓的尊严与人格自当同等地受到尊重。而尊重生命又以平等为基石,故对百姓的尊重绝非上对下的恩赐,而是基于相互平等的人伦共契。

儒家“生生”思想不仅关切活的生命,对于逝去的生命也给予了敬畏和关怀,所谓“慎终追远”。“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圆融生命”,就是通过各种适宜而有效的方式(如祭礼)对逝去的生命给予敬畏和关怀,以表达对逝者的怀念、崇敬、追思之情。

儒家“圆融生命”的要义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视死如生而隆重以礼祭之。儒家对“生命之死”十分敬畏。孟子有言,“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荀子认为,对生命的关怀,只有做到善始善终,才算真正完成人道。“生”是生命之始,“死”是生命之终,因而待“死”如“生”而以礼敬之,才算尽人道。程颐认为生死如昼夜,昼夜是一,故生死是一,“通乎昼夜之道,而知昼夜,死生之道也。知生之道,则知死之道;尽事人之道,则尽事鬼之道。死生人鬼,一而二,二而一者也”。死生是一,关怀“死”应与关怀“生”同观。其二,儒家“圆融生命”是对所有逝去生命的关怀,它不是狭隘的,不局限于某个特殊阶层。《礼记》云:“王下祭殇五: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适士及庶人祭子而止。”这是说,死亡的未成年人、普通百姓死亡的孩子,也都允许被祭祀。此外,《礼记》还规定了儒家祭祀的基本原则与对象:“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细绎此五者,其标准并非基于血缘亲疏或地位尊卑,而是以“是否造益于民”为唯一尺度。儒家“圆融生命”之理念,于祭祀仪典中获得了制度性的落实,体现了对百姓生命之深切关怀。其三,圆融生命既是权利亦是责任。儒家认为,如果逝去的生命是关怀的客体,那么活着的生命则是关怀的主体,即对逝去的生命而言是权利,而对活着的生命而言是责任。《孝经》指出,“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父母亲在世时以爱和敬来侍奉他们,父母亲去世后,则怀着悲哀之情料理丧事,如此便尽到了人生在世应尽的本分和义务。养生送死的大义都做到了,才算是完成了作为孝子侍奉亲人的义务。《礼记》云:“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生弗辱也。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这一言论强调了祭享父母不仅是一种责任,而且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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