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的更张,为御窑的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其一,御窑纳入内务府体系后,经由造办处上传下达,成为内务府在景德镇的直属作坊,建立起高效、畅达的沟通渠道。其二,专官督陶制度的确立,使御窑摆脱了以往临时派员、权责不明的状态,事权归于一人,烧造经费出自税关,形成制度性保障。
清代御窑达到传统手工制瓷业前所未有的高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瓷技术的突破。在继承元明两代景德镇制瓷成就的基础上,御窑进一步探索新技法,并在生产组织与工艺技术两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代表了当时最高水准。分工和工艺是认识这一技术体系的两个关键切入点。
作为一座单一手工业城市,景德镇的制瓷业分工极为细致,御窑尤甚。其专业化首先体现为工匠技艺的高度专门化——每道工序各有专司,互不兼摄。唐英对此有经典描述:“画者止学画而不学染,染者止学染而不学画。所以一其手,而不分其心。”(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三五《艺文》)御窑分工之细密,由此可见一斑。与之相应,作坊设置的制度化则为分工提供了空间载体。明代御器厂已设二十三作,清代沿袭并完善。从《景德镇陶录》所列“官古器作”“脱胎器作”“大琢器作”“雕镶作”“仿古作”等名目来看,御窑作坊已涵盖各色瓷器品类,各作专司分明,互不混淆。工匠之专精与作坊之专设互为表里,构成了分工体系的一体两面。
与专业工匠相配合,窑厂还有承担管理、文牍、勤杂等事务的辅助人员。清代御窑的工匠与杂役皆系雇募而来,窑厂内除直接从事制坯、绘画、上釉、烧窑等工序的工匠外,尚有画样人、经管钱粮册档者、收发库贮瓷件与坯胎者、管理炼料者、销算册籍者等各类办事人员。乾隆年间,此类“管作办事人等”共分十一作,每作设一人主理,视事务繁简支给工食(《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4,中国画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这类辅助人员虽不直接参与瓷器烧制,却为窑厂日常运转所必需。正是这种覆盖生产全流程的精细化分工,保障了御窑烧造的有序进行。
宋应星曾将明末景德镇制瓷工序归结为“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御窑工艺更趋繁复,清代复有创新。如施釉之法,《天工开物》所载尚属粗简:“先荡其内,外边用指一蘸涂弦,自然流遍。”清代创制的吹釉技法,解决了大件器物施釉难题。“以径寸竹筒,截长七寸,头蒙细纱,蘸釉以吹”,并视坯体大小与釉类灵活掌握遍数,“自三四遍至十七八遍”,随气息轻重调节釉层厚薄(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三五《艺文》)。再如洋彩的创烧,系釉上彩装饰之一大创举,于明代五彩基础上借鉴西洋技法而成。所用颜料与珐琅色相同,调色之法有三:芸香油、胶水、清水。“油色便于渲染,胶水所调便于搨抹”,清水则利于堆填,可见御窑对绘画材料性能已有深入把握(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三五《艺文》)。吹釉与洋彩,可视为工艺突破的两例典型。
工艺与工具相互促进,明炉、暗炉的创设便是釉上彩烧制工具的关键突破。釉上彩需在高温烧成的素坯上施彩绘画,再经低温烘烤。随着珐琅彩、洋彩等品种的盛行,专门用于低温烘烤的明炉和暗炉应运而生,与高温窑炉形成明确分工。明炉适用于小件器物,“炉类珐琅所用,口门向外,周围炭火,器置铁轮,其下托以铁叉,将瓷器送入炉中”;暗炉专为大件设计,“炉高三尺,径二尺六七寸,周围夹层,以贮炭火,下留风眼,将瓷器贮于炉膛”(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三五《艺文》)。两种炉具的出现,使釉上彩的烧制从常规窑炉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工序环节,为釉上彩瓷的繁盛提供了技术支撑。
分工的精细与工艺的创新,是清代御窑制瓷技术成熟发展的两大支柱。生产组织的制度化为工艺的施展提供了保障,工艺的进步则进一步释放了分工的效能。正是技术体系的整体演进,为御窑制瓷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清代御窑在管理与技术的双重驱动下,将传统手工制瓷推向新的高峰,其成就可大致归纳为四个方面:
制瓷流程的系统化与规范化。御窑制瓷经验的积累,经历了从工匠个体实践到系统知识整理的转型。唐英自雍正年间赴景德镇监造,至乾隆年间已积累近二十年督陶经验,对“泥土、坯胎、釉料、火候”颇有创见。乾隆八年,唐英奉旨为宫廷画师所绘《陶冶图》各幅撰写解说,并按先后步骤编定顺序,完整记录下从“采石制泥”到“祀神酬愿”的二十道工序(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唐英奏折)。其意义不止于工序的罗列,更体现在唐英并未局限于图画本身,而是据自身督陶经验加以阐发,将原本依赖工匠口传身授的制瓷技艺,集成为图文并茂的系统性知识。借助图说的编撰,制瓷流程获得一个可查照的文本标准,御窑烧造由此有了从经验主导走向规范化操作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