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明确有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等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中的协同治理要求。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对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成熟制度巩固深化,对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设置精细化治理制度。
起草过程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调研论证。调研了解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常用应用程序的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情况,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立法动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与相关单位充分会商,研提法规框架和制度建设重点。
二是组织起草。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趋势,提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分类施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方案,明确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范围、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主要制度,研究起草《规定(初稿)》。
三是充分征求意见。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平台企业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依法开展有关立法评估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立法目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
(二)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属和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等,并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形。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和网络社交服务等,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三)规定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和信息内容规范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等制度,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四)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要求。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等功能,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未成年人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鼓励创新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丰富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明确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等。
(五)明确协同共治要求和法律责任制度。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的职责,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协同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规定了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明确了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