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相应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二十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需要,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网络服务类型适时予以调整。
鼓励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制定《规定》是通过法规制度深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我国修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基本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随着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快融合,不断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网络沉迷、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仍需持续治理。制定《规定》是进一步加强与未成年人有关网络服务管理,明确制度规则、严密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
三是顺应全球互联网治理趋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问题,开展系列相关立法,反映了全球互联网治理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共性趋势。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小快灵”立法,是契合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趋势、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必然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实践,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制度设计,衔接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制度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