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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新闻网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eibao@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7日。

附件:1.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应用程序的,适用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科学评估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定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

鼓励智能终端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合作联动,研发、制造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专用智能终端产品,推进未成年人专用智能终端产品产业化;支持研发、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和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用网需求,促进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

(一)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除外;

(二)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

(三)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

(四)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的,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一)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

(二)网络社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客、论坛社区、群组、朋友圈、私信、跟帖评论等类型的服务;

(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未成年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自残自杀等威胁其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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