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公证处为李某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李某于1935年出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李某申办公证时意识清晰、心智正常,但身体机能衰退、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亟需提前规划晚年监护事务。因无适宜近亲属承担未来监护职责,李某出于充分信任,自愿选定邻居王某为其意定监护人,约定在其日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王某负责处理其人身照料、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及身后丧葬等全部事务,并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承担监护监督职责。为规范监护权责、固化真实意愿、确保监护安排合法有效、可长期落地执行,李某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处受理案件后,开通老年人公证绿色通道,指派两名公证员上门开展公证办理工作。公证员认真核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面对面交谈、问答核实、现场观察等方式,确认李某神志清楚、表达流畅,能够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及后果。随后,公证员向拟任监护人王某全面释明意定监护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责任,详细告知其无偿履职要求、日常监护权责、禁止行为及失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监护委托。公证员逐条款解读了意定监护协议,重点说明监护生效机制、人身照料、医疗处置、财产管理、监护监督、终止情形及争议解决等核心内容,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双方对全部条款理解一致。
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证员指导当事人完善配套材料,细化财产管理及履职台账相关要求,协助当事人与属地社区居委会完成监护监督对接,确保未来监护事项能够规范有序落地。在公证员的全程录音录像下,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自愿签字、捺指印,顺利完成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书。
本案是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融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参与基层社会公共治理的典型样本。本案中,高龄老人无适宜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存在晚年人身照料、医疗处置、财产处置等实际刚需。公证机构打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适老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以上门公证破除老年人行动不便带来的办事壁垒。办案过程坚守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这一核心底线,通过问答核实、现场观察严格核验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向双方释明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解读协议权责,提示履职风险,避免老年人因认知偏差产生权益隐患。公证员主动联动社区居委会搭建监护监督机制,细化财产管理、履职台账等配套安排,实现法律专业审查与基层治理监督的双向结合,打通从协议订立到后续履行的制度闭环。本案对于完善养老领域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与需求侧改革、推动意定监护制度从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民生保障,具有很强的示范参考价值。(杨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