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各项损失的客观证据与法律依据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相关意见,判决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廖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后经法律援助中心多方协调,廖某已足额拿到赔偿款。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遭受交通事故获得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律师的专业温情服务,使其成为“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样本。七旬老人廖某经济困难、行动不便,法律援助机构开通老年人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把“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活动落到实处。本案涉及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求偿只能指向直接侵权人杨某。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逐一固定证据、依法计算赔偿金额,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建立在扎实的证据与法律依据之上。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完整举证、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据此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廖某六万余元。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从绿色通道到上门服务,从精准定责到全额赔偿,每个环节都彰显了法律规则的刚性与法律援助的温度。(杨思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生存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杨某退休后,与张某再婚,双方均在婚前育有子女,婚后无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杨某签订《夫妻财产协定》,将二人共同居住房屋赠与杨某。但杨某生病后,张某对杨某不闻不问,不再提供生活费用,且未经杨某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并通过多种方式逼迫杨某搬离。
由于该房屋为杨某唯一居住房屋,为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杨某到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杨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且其遭遇可能属于遗弃。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查阅案卷材料、梳理问题及疑难点并约见受援人。考虑到受援人身患重病、出行不便,承办律师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在约见受援人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张某作为受援人杨某的配偶,对杨某负有扶养义务。杨某患病后张某拒绝扶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相关构成要件。经与受援人反复沟通,承办律师决定从追索扶养费和确认居住权两方面入手,保障杨某老年生活权益。
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杨某医疗费用相关单据,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杨某日常支出情况,代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按月支付扶养费。经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同意每月向杨某支付扶养费1300元。
随后,承办律师围绕杨某是否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这一关键点,反复研究《夫妻财产协定》等文书内容,多次向派出所了解受援人生活情况、调取张某及其子女多次撬锁的报警记录、双方笔录等法律文件,核实受援人维修锁具及其他财产的实际票据、核实物品实际损失情况并补充证据等。在确定证据链条完整后,承办律师代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杨某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并要求张某及其子女停止对杨某侵害、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指出,张某子女未向法庭提交支付完毕房屋转让价款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过户合法有效,而张某与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定》足以证明杨某可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张某子女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杨某的正常生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判决杨某享有房屋居住权并支持了杨某的赔偿请求。结案后,杨某多次致电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本案是法律援助成功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和生存权的典型范例。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更需法治护航。杨某退休后与张某再婚,患病后遭张某遗弃、逼迫其搬离唯一住房,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遭受遗弃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倾斜保护。承办律师充分考虑杨某身患重病、出行不便的实际情况,主动上门服务,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人文关怀。承办律师从追索扶养费和确认居住权两方面入手,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既解决了杨某基本生活来源,又保住了其安身之所,精准回应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核心需求,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弱势群体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老龄化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样本。(石贤平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