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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房销售开始站上“C位”

中国网

“旧时代落幕,新的房地产大幕,才刚刚拉开。”当制度为“钱不会打水漂”兜底,人们走进售楼处才更有底气。

今年的楼市,比“金九银十”先一步到来的,是一场深层变革。

两天之内,8份文件密集出台。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同步发布了配套信贷与资本市场文件,多部门在同一时段集中发力,对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性制度进行了一次整体重构。其中备受瞩目的是,现房销售就此被正式推上“C位”。

这一天也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注定载入我国房地产发展史册的一天”。它标志着一次方向性的制度重塑:以现房销售制、项目公司制、主办银行制“三位一体”,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的直观感受是,此次新政把“牌”都摆在了桌面上:销售制度怎么改、开发商的资金风险怎么防、购房者交钱之后怎么被长期保护,一目了然。

更关键的是,这项政策试图终结一个时代痛点:让风险回归“风险转嫁”者本身,让购房者不再为企业风险“托底”,让行业更好地进入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在山西运城,有一对年轻恋人购置了婚房。后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房子交不了,他们想退房,开发商表示无钱可退。房子拿不到,每月的房贷却还要还,预期中的婚礼亮起了“红灯”。

几天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在分享这个故事时感叹:烂尾楼拖住的不只是年轻人的钱包,有时可能是年轻人的幸福。

他还讲了另一个真实的故事:在河南的一座小县城,一位购房者买了一家知名房企的预售楼盘,后来楼盘“烂尾”了,购房者自然不愿再还月供。但一纸催收函寄到了家里,购房者也很委屈:“房子都没了,我为什么还要还?”可银行的账怎么办?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预售制”之下,资金监管跟不上。一旦地产商的资金出问题,房子不能如期交付,购房者就可能为此背负巨大风险。长期以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三高”粗放扩张模式,购房者掏首付、背房贷,房企却拿这笔钱去滚动开发,相当于“购房者无偿给开发商提供大额无息贷款,还要承担烂尾风险”。

正如三部门就《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时所言,近日,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及许家印案的公开宣判,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三高”模式弊端暴露的有力证明。改变“三高”模式,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合理确定开发经营规模、强化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

现房销售并非新事物,一些地方已经试点数年。此次新政从制度上完善了现房销售,制定了清晰的政策路径:给商品住房预售戴上“紧箍咒”——预售门槛统一提升至“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全面收紧;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现房优先,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同时,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房地产开发贷匹配建设销售周期,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转向基于项目本身。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本轮改革“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贯穿始终”——预售资金封闭监管、预售门槛提升、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按揭“能拿房、再还贷”与“交房即交证”,均以保障购房人资金安全、确保按期交付、提升住房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购房人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若房企违约,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并退款,资金安全得到制度性兜底。

同时,政策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房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收取少量定金,既帮助购房人锁定房源,又以“房企违约返还定金”约束开发主体履约,兼顾了购房人的确定性与房企经营的弹性。

“过去房企的‘低成本’,是建立在购房者承担风险之上的‘红利’。”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谈及,开发商不用掏足额自有资金盖房子,借买房人的钱滚动开发。新政只是把这套不合理的游戏规则纠正回来,要求房企更多依靠自有资金、合规开发贷款完成建设,不能再提前支取购房者的房款来建房。“本质是把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建设成本,归还给开发商,不再让买房人为开发风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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