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行刑衔接,依法移交骗保犯罪线索。2023年初,西藏自治区医保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林芝某医院存在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等欺诈骗保行为,遂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涉案医院涉嫌欺诈骗保犯罪,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二)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特殊专科医疗机构骗保犯罪。该案住院患者均为精神病人,无法清晰陈述诊疗经过,且弋某斌、雷某、毛某栋、陈某娜等4名被告人均不认罪。因案件复杂,行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全面排查飞行检查报告、医嘱病历等客观证据,有针对性突破涉案人员口供,固定直接证据;围绕伪造行为溯源,全面排查精神量表引入时间、患者入院时间、医嘱执行内容等,确定三类精神量表系完全虚构;综合考虑行业标准、治疗时间,结合被告人供述、专家论证、侦查实验、鉴定意见、客观数据等锁定伪造的电休克治疗报告单,客观认定诈骗数额。
(三)依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并区分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弋某斌等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有机整体,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结合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行为、造成的损失,聚焦犯意发起、资源控制、资金支配、关键行为,准确区分主从犯。医院实际控制人弋某斌为诈骗犯罪的发起者、最终获益人,在犯罪中起支配性、决定性作用,弋某斌的代理人雷某以及医院具体管理者毛某栋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陈某娜等四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性、辅助性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加强跨部门联动,凝聚打击医保诈骗合力。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共性问题整改。林芝市医保局建立了与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协同机制,细化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配套方案,形成“线索互通——办案协作——成果共享”的联动格局。
精神病医院作为专科医疗机构,患者群体长期住院、费用较高,一旦发生骗保问题,金额大、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对医保基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就诊患者表达能力受限,此类案件在侦办取证过程中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主,辅助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行刑衔接配合,以医保部门飞行检查报告为基础,强化对医嘱病历、诊疗报告、客观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搜集审查,并结合被告人供述、专家论证、侦查实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闭环,准确认定该医疗机构通过虚构精神量表、伪造治疗报告单等骗保行为和涉案金额,涉案医院和个人依法受到严厉处罚。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利用弱势群体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推动加强对特殊诊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诊疗权益。
案例四柴某竹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依法全链条惩治职业骗保人骗保犯罪
医保骗保 职业骗保人 全链条惩治 综合履职
2019年至2023年间,柴某竹等5名职业骗保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敛取多人的“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凭证,长期在不同医疗领域采取虚开药品倒卖、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等方式实施骗保犯罪。其中,伙同某互联网医院医师戚某文在该互联网医院大量虚开医保药品,倒卖给非法收药人姜某华牟利;伙同医药代表孙某等3人在某药店虚开口服液药品后,再由孙某等人低价回购,通过获取高额销售提成牟利;伙同某门诊部经营人刘某等人以开具中药饮片为名,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柴某竹等人还从多个医院大量开具医保药品后倒卖给非法收药人孟某祥牟利。上述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另查明,某药店工作人员范某婷将在该药店工作中获取的5000余名开药患者信息提供给医药代表孙某,欲用于引流患者开药。孙某为使其代理的医保药品进入药店销售,向该连锁药店运营部经理尚某支付回扣人民币31万余元。
2023年3月13日起,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对本系列案陆续立案侦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12月28日,以柴某竹等人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对范某婷、孙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1月20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分别判处柴某竹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戚某文等人上诉后,2025年4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