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以楼栋正负零为界,划分地下、地上两个阶段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分期开发应当满足水、电、气、热、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条件,具备居住条件后方可交付。
(十四)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房地产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由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该主办银行可单独向项目发放开发贷款,也可牵头组建银团,为项目提供开发贷款及配套融资服务。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项目资金账户管理。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主办银行后,应及时向市、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备案。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主办银行一经确定,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相应监管账户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十七)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部分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支持金融机构按原政策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十八)主办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
(十九)2026年8月28日后实施土地分期缴纳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按套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探索办理土地权益相应不动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登记。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鼓励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落实资金封闭管理、保障项目按期交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开展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置换,保函置换资金须用于工程建设。
(二十一)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开发公司依法独立行使法人权利,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二十二)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推进住建、资源规划、城管、水务、发改等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精简审批事项、整合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推动“交房即交证”。
(二十三)落实“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要求,推广应用绿色低碳、智能建造技术,全面提升住宅设计建造品质,深入推行透明工地、分户验收、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二十四)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聚焦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合同履约、交付保障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销售、挪用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