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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商品房销售新政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西安住建”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30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从预售管理、现房销售、土地供应、竣工验收、主办银行制度、融资支持及开发建设管理等七个方面,推出二十四条具体举措。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精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经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具体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另行印发。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土地出让)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政策,经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判能确保项目按期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下,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在2027年底前可按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清单台账,经评估风险,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房屋按期交付的条件下,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6年8月28日后按照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资金额度覆盖项目剩余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后,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监管资金额度超出项目剩余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的部分,可申请支取,但必须优先支付项目所需费用。资金支取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五)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方式。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房屋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销售已设立抵押的房屋,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应在抵押注销后即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

(七)实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收取一般不超过总房价款的5%,定金全部存入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支取使用。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后,企业可申请解除定金监管。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交付条件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并办理定金退还。

(八)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支持带规划方案出让。完善“一地一策”会商机制,做实勘测定界、权籍调查、地形测绘等“多测合一”,以及文物勘探、土壤污染调查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夯实土地出让基础条件,加大用地周边市政配套建设力度,实现“拿地即开工”。

(九)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企业申请延期的,经批准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按期缴纳的,不计利息。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不少于50%出让金的,可以办理土地预登记证明,先行办理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测绘等手续,销售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对应部分房屋。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可结合建设规模、交付安排拟定分批分期开发计划,在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合理划定最小单元,项目可按划定的最小单元依次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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