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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命体”的文明特质与哲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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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结合’不是‘拼盘’,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在习近平文化思想中,文化生命体、文明体、文化主体性、文化自我以及“两个结合”等原创性概念的提出,既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形态理论。

与林林总总的文化与文明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文化与文明理论无疑最具科学性与解释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文明形态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并以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促进其变化发展的。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发展起能动的反作用。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轻视意识形态这一“能动的反作用”。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只有通过意识形态这种形式才能得到具体阐释与说明,进而使人们清晰认识或把握这些客观规律并为具体实践提供指导。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在马克思看来,当一个社会出现严重矛盾时,意识形态往往成为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克服这个冲突的重要形式。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不仅表现在社会变革时期,同样也表现在和平发展时期。在和平发展时期,意识形态除了为社会提供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之外,还为社会提供发展图式与精神动力。有了相应的意识形态及其制度安排,社会便有了秩序规范与发展方向,个人也便有了行为依据。

尽管意识形态具有为特定社会提供理论图式的功能,但它却不能囊括与解释一切。这自然是由意识形态的性质与特点决定的。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并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尽管意识形态能够提供一套关于世界、社会与个人发展的系统理论,但它主要从特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与阶级结构中生成,尚不足以充分解释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及其背后的思想观念与价值理念。因此,理解一个民族的精神世界,还需要引入“文化”的视野。文化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特定民族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以及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过程中,逐渐摆脱自然状态而迈向文明,并形成了独特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在特定社会中,民族文化与意识形态并非并行发展的两套体系,而是构成一套文化体系。这一文化体系为特定民族和国家提供了关于世界、自然、社会的完整图式,指引着其生存与发展。恩格斯指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一定的文化体系作为意识形态与民族文化的统一体,其能动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凝结为特定民族与国家的文明形态。由此形成的文明形态便兼具社会形态的文明与民族文化的文明双重品格。在这种文明形态中,民族文化围绕社会形态这一轴心得以存续与发展,社会形态则经由民族文化的叙述与表达获得鲜明的民族印记与民族特征。

文化生命体的形成是有其独特规律与鲜明特征的。马克思曾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这不仅科学揭示了人的行为特点,也同样说明了文化生命体的特征。文化生命体的首要特征在于合规律性。只有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以及各文化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并将它们整合为一个内在统一的整体,文化生命体才能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当然,仅仅揭示客观规律是不够的,文化生命体还须为人们确立精神家园,由此体现出其另一重要特征——合目的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突出体现在其核心价值观上。核心价值观既是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也是一个民族国家独特的精神标识,构成其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鲜明精神气质与特征。进而论之,文化生命体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二者并非彼此分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正是这种内在互动构成了文化生命体的有机整体性质。合规律性的活动以合目的性为价值导向,合目的性的追求以合规律性为客观前提,二者有机统一,使文化生命体呈现出鲜明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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