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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新来老师可厉害了,我被踢个大跟头”

网易

公安机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亦认为,涉事教师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已超出《规则》允许范围。

同样是不当惩戒,为何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上述广东小梁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了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因此,本案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任海涛参与过《规则》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规则》从来不认为体罚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也没有排除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非惩戒行为的适用性。”任海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事实上,《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若教师违反《规则》中禁止体罚等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海涛参与过全国范围内很多教育惩戒争议案件的处理。他接触过一个案件:退役军人出身的宿管老师,因为学生在宿舍违反宿舍管理规则且顶撞老师,踹了学生一脚,致其脾脏破裂。“老师用了多大力气、目的是不是让学生受伤、造成结果是轻微疼痛还是脾脏破裂,都很关键。在这个案件中,老师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公安机关就需要介入。”

但他也表示,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对个案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包括事发时的实际情况、老师的主观意图是管理还是以疼痛为目的的殴打、下手轻重、对学生造成的实际伤害、学生的年龄等。

“如果超越了教育惩戒的正当限度,甚至超越了教育职务的边界,就不构成违法阻却的正当性事由,老师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跟打人是一样的。”马颜昕进一步表示。

小林案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明显过当的教育惩戒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明显过当教育惩戒仅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对该行为从治安管理层面予以否定评价,实际是让合法至犯罪区间内的违法教育惩戒失去法律规制,难免使学生及家长产生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的不安和担忧。”

二审法院还强调,“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即教育系统对教师的内部追责,不会与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出现重复处理问题。

事实上,马颜昕回忆,《规则》制定时,除了专家论证,也广泛征求了一线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在明确禁止体罚的情况下,有哪些惩戒措施是可以供教师掌握的,大家讨论得比较多。“当时最核心的争议就是,惩戒到底能不能对学生有一定程度身体上的负担,比如罚跑、罚站、罚抄等。最后大家认为,罚跑可能是不行的,可以在教室内罚站,但是不能超过一节课的时间;可以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但是也要适当、在学生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孔晓真是广东省一所小学的老师,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规则》能够明确地让她知道“我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如果一个学生天天在课上说话,我知道能罚他到什么地步,比如我可以点名批评他,罚他在我的课上站一节课”。

“很多老师开始有意识地不对学生动手,至少有五六年的时间了。”河北省一位教龄近30年的初中老师唐玉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时间点与《规则》的出台和施行基本一致。唐玉凤记得,《规则》刚施行时,学校曾组织老师们多次统一学习。“现在每次开师风师德的会议,老师们也要签保证书,不能体罚学生。”

不过,实操中的分歧仍然存在。有的老师认为,当前的惩戒手段不足以管好学生。苏敬是广东省一所完全中学的德育副校长,分管教育惩戒的实施。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对于迟到、不交作业等轻微违纪行为,部分学生对批评教育、检讨、罚站、约见家长等方式不以为然,教育效果有限,个别教师会采用规则外更加严厉的方式惩戒学生,但学校会提醒老师要注意惩戒方式,不能体罚学生。”

《规则》也为教育惩戒措施的细化留了一个“口子”: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因为实践中,教育惩戒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也有一些创新和灵活做法,所以当时留了这个口子。”马颜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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