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明确融合项目的新能源接网方式。融合项目应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公平承担相关费用。融合项目新能源可选择直接接入煤电厂区内储能储热设施,也可选择接入厂内配电装置或送出系统第一接入点,形成统一整体后共用线路送出。原则上融合项目新能源场址边缘距离煤电厂址直线距离不超过100公里。
(八)优化融合项目新能源接入线路方案。系统梳理煤电厂接入条件和新能源接入线路走廊资源,优化路径方案,尽量减少与存量电网线路的交叉跨越。涉及送出线路加强情况的,参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政策标准执行。
(九)明确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计量方式。融合项目应具备煤电与新能源独立电量计量条件,合理设置关口计量表,确保计量界面清晰、结果准确。
(十)确保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涉网性能。融合项目的新能源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融合项目中的新能源、储能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如接入煤电厂用能系统,应不影响煤电厂的涉网性能。融合项目并网运行后的暂态(静态)稳定、短路电流水平和电能质量等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十一)鼓励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储能储热、宽温域熔盐等储热介质、超(特)高温热泵、电加热设备、协同运行平台等技术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全链条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尽快成熟应用。
(十二)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煤电与新能源融合规划设计、投产验收、生产运行标准体系,健全煤电与新能源协同运行和参与电力、绿证、碳交易等市场的标准规范,形成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碳排放核算方法。
(十三)创新融合项目开发实施模式,鼓励由同一主体统筹开发实施,或通过建立联合体实施运营。支持融合项目参与电力、碳市场交易。
(十四)融合项目按照现行电力调度机制运行,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运行,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运营方式,合理体现融合项目环境价值。融合项目新能源产生的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
(十五)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予以资金补助。鼓励发电企业积极探索拓宽投融资渠道,盘活用好存量基础设施。
支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电网线路资产处置要求、融合项目顶峰能力核定等,完善市场和价格机制,加强要素保障,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做好项目落地建设运行。电网企业要做好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并网接入服务和调度运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管,及时开展政策成效、项目进展的跟踪评价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