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普惠可及,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坚持分级分类,引导增加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坚持统筹施策,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协同联动、同向发力。
《意见》提出,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区分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意见》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意见》提出,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评估和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其中明确了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制定或调整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照要求冲减成本。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养老机构性质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意见》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变化等情况。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意见》提出,强化支持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价格政策与补贴支持、行业管理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压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其中提到,扩大普惠服务供给。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清晰划定各类机构范围,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办法。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普惠养老服务。
加强政策集成。《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合力。其中,民政部门应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规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通过加强培训、补贴等方式强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