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