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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新闻网

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选择使用上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其中,12月19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19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月20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含补考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补考原因及补考时间、地点等信息),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委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按要求制订评卷细则、程序、工作要求和纪律等。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属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完善评卷教师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平稳有序。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教师所在学校要按规定将教师参加评卷工作相关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

第四十三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本单位负责。招生单位按考试科目组成多个评卷小组,各评卷小组一般至少由3名具有本科目所涉及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无既往招生考试违规记录的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评卷组长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评卷经验。积极探索“考评分离”模式,鼓励选聘外单位符合评卷员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卷工作。招生单位应按考试科目逐步建立评卷员专家库,推动实施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卷员。评卷员专家库采取动态调整模式,对于有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学术不端的人员应第一时间调整出库。

招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命题科目评卷,制订评分细则,统一评分标准,一般采用多人分题评阅、同题双人双评的网上评卷机制,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保证评卷质量。联合命题和委托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牵头单位组织,可召集用题单位人员共同参与,安全责任共担。招生单位应组织开展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确保不发生误评、漏评、统分错误等情况,自查结束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相关负责人员须签字确认)及自命题科目成绩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核,具体的复核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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