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作为CCC指定认证机构,在开展移动电源CCC认证年度工厂监督检查中,在工厂已经出现资源管理、生产过程文件控制、生产过程监控、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等质量保证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下,仍作出“保持”认证证书有效的审核意见;发现认证产品存在严重一致性问题后,没有第一时间暂停认证证书。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多个CCC认证项目中都存在系统性违规,没有综合评估型式试验资料、信息;未按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工厂整改措施未达标就直接销项,并作出“保持”认证决定;两轮工厂检查间隔超过1年,也没有作出暂停证书措施。以上违法行为非法获利7.76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撤销其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等产品类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指定资质,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6万元,罚没款合计27.76万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