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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穿越”1400公里变金条!电诈洗钱黑链曝光

中国新闻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胡旭峰:这31家公司来自天南海北,有内蒙古的,有天津的,有广东的等等,还有四川的。怎么可能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各家公司都委托了同一个人去买金,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情。

办案人员核实,“邹某”本人在案发前遗失了身份证,他本人并没有参与洗钱违法活动。

冒用身份,去金店购置黄金,在整个洗钱犯罪链条中,还有另外两个重要角色,那就是幕后操盘者黄某,以及“取货人”陈某。为了尽快拿到黄金,黄某会安排陈某全程跟随店员,在交割仓库楼下等候,第一时间取走黄金。更狡猾的是,他们会凿掉金条的专用编码,迅速将黄金转移到上家手中,企图躲避警方的追查。

办案人员称,黄某除了安排几名团伙成员结伙购买金条,还让陈某充当“取货人”,专门等着金条一出库就迅速“提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金淑君:因为他们那个黄金交易是在水贝市场里面,但是取黄金是在那个交割所那边,他们是直接派着这个取黄金的小弟陈某,一路跟着员工到交割所的大门口,直接等着黄金一拿出来,他们就立马就在街边交易拿走了。

取到金条以后,陈某会立刻交到黄某手中。为了逃避司法机关侦查溯源,他们还会凿除金块上的编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金淑君:这几个人是在附近的宾馆开了个小房间,然后取到的黄金一起拿到房间里之后,不是直接移出去,他们是拿着小锤子凿凿凿,把编码都凿掉了,也就是为了躲避侦查,这个碎屑其实对于黄金来说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他们也都忽略不计了。

之后,黄某就通过境外通讯软件等待上家指令,并按照对方要求转移黄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胡旭峰:就是指令他到哪去,什么地方拿什么东西,然后说一下自己的穿着是怎么样的,他们就再把黄金交到一个指定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批对买金洗钱团伙的黄某、吴某、陈某、郑某、林某,以及金店老板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这些被告人四年到三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对于案件涉及的上游电诈团伙等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多名被告人中,向洗钱团伙出售85公斤黄金的金店老板张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获刑三年十个月。他辩称自己“不知情”,并以“行业惯例”为托词,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这样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洗钱团伙用电诈款向金店老板购买的黄金,并不是普通的黄金首饰,而是每块重量1千克的金砖。10天内,几人用伪造的授权书、冒名顶替委托人,购买了85公斤黄金,而从事黄金交易行业超过20年的被告人张某,明知情况异常仍放任交易,这种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帮助转移的行为,已构成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朱奇佳:从他知道来的授权人和身份证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他就应当知道业务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一定要人证分离,说到底就是为了将来司法机关找的时候,找不到真正来买金的这个人,那么这个背后是什么不言而喻。所以我们认为作为一个长期从业的人员,他心知肚明。最终导致了巨额资金这个通过黄金变现被洗白了,是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经查,这起案件中,洗钱团伙前后使用了31家公司来买黄金洗钱,这些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均为空壳公司,相关线索也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朱奇佳:这些公司都是天南地北的,然后这个人到底是什么情况下注册这家公司的,出卖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让他们注册的,还是被他们捡到了身份信息去注册的?我们在查证过程当中,但是跟他们是有一些交易的,我们认为也是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的。

检察官表示,随着公检法机关持续打击电诈犯罪以及相关洗钱犯罪,不法分子开始转向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渠道洗钱。作为大宗黄金交易的商家,须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共同阻断黑钱“洗白”链路,莫因一己私利,沦为电诈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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